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大学生素质拓展和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依照教育部、团中央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在学校登记注册并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研究会、校社联及读书(文学)社等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三条 社团由校团委根据学校党委授权,在学工部、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统一管理。校团委下设学生校社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行使社团工作部职能,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社团包括思想政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化体育、志愿公益、自律互助等几类。社团成立需履行申报手续,经校团委发文批准后方可成立。社团活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任何社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任何活动。社团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本校。
第五条 社团可面向全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招收成员,但不得招收校外人员参加。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申报手续:
(一)领取并如实填写《社团成立申请表》,备齐相关材料,报校社联初审;
(二)校社联将初审合格的社团申请材料报校团委复审;
(三)校团委对复审合格的社团予以发文公布,发给注册登记册,社团正式成立。200 人及以上规模的社团由学校党委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共青团湖北省委备案。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
1.社团名称前必须冠以“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字样,名称应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2.社团宗旨;
第八条 成立条件:
第九条 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社团实行学期注册制度。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第 1-3 周,注册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第三章 社团纪律
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党团活动及二级学院集体活动。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活动时间的,须事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社团一般不到社会上组织活动,也不参加校外社团或作为他们的分支机构。社团参与或开展校外活动,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开展活动,须经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备案。
第十五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识。
第十六条 社团开展宣传活动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张贴海报、公告、通知等必须署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校团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应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情况及形成的决议应于会议结束后 7 日内书面报校社联,并送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团组织机构设置由社团自行决定,机构组成人员(班级、职务、政治面貌、联系方式)须报校社联审查通过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会长、副会长及社团团支部书记,均按章程规定的办法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一届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3.社团类别(只能归属于一类);
4.社团成员的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来源和经费使用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其他重要事项。
(三)发起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班级、政治
面貌、现实表现、联系方式等),学生证复印件;
(四)会员范围及规模;
(五)活动场所、方式及内容;
(六)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其意见;
(七)其它必要材料。
第八条 成立条件:
(一)有 10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
(二)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社团活动必备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三)有专门的筹备组负责筹备工作;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至少有一名指导老师;
(六)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章程)。
第九条 审批时限:
(一)校社联收到全部有效申报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初审,校团委收到校社联初审报告 5 日内完成复审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二)经批准筹备的社团必须自批准筹备之日起 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讨论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及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任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三)校社联在社团筹备期间进行考核,校团委自批准筹备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是否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二)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校内已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社团,没有必要再成立的;
(四)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人数未达到 15 人的;
(五)国家有关部门认为不应成立的。
第十一条 社团实行学期注册制度。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第 1-3 周,注册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总结;
(二)上一学期社团财务及物品清单;
(三)社团内部变更情况;
(四)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
(五)指导老师意见;
(六)社团隶属单位审批意见。
(六)社团隶属单位审批意见。
第三章 社团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党团活动及二级学院集体活动。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活动时间的,须事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社团一般不到社会上组织活动,也不参加校外社团或作为他们的分支机构。社团参与或开展校外活动,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开展活动,须经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备案。
第十五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识。
第十六条 社团开展宣传活动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张贴海报、公告、通知等必须署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校团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设团支部的社团实行团支部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注销、变更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应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情况及形成的决议应于会议结束后 7 日内书面报校社联,并送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团组织机构设置由社团自行决定,机构组成人员(班级、职务、政治面貌、联系方式)须报校社联审查通过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会长、副会长及社团团支部书记,均按章程规定的办法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一届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经补考后仍有一门(含)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二)受警告或警告以上违纪处置记录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中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五章 社团会员
第二十五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的全日制 在校学生均可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参加或退出 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 等。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如下:
(一)按照社团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社 团的重大事务;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社团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质询和监 督;
(四)监督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发现问题,可 以直接申诉到校社联和校团委。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为:
(一)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
(二)定期注册登记,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不得开展超出或违背其宗旨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社团办公和活动场地也不允许对校外人员租借。
第三十四条 社团举办各类活动,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社团出版刊物,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如下:
(一)按照社团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社 团的重大事务;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社团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质询和监 督;
(四)监督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发现问题,可 以直接申诉到校社联和校团委。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为:
(一)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
(二)定期注册登记,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三)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社团交给的任 务;
(四)履行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加入社团的学生,须如实填写《武 汉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成员登记表》,经校社联备案后,方 可成为正式会员。社团招收会员的时间由校校社联合会统 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社团有权依照章 程予以除名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的影响者;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违约违纪处置者; (三)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三次以上者; (四)其它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自动退出和被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者,不予退回所交纳的会费。
(四)履行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加入社团的学生,须如实填写《武 汉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成员登记表》,经校社联备案后,方 可成为正式会员。社团招收会员的时间由校校社联合会统 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社团有权依照章 程予以除名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的影响者;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违约违纪处置者; (三)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三次以上者; (四)其它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自动退出和被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者,不予退回所交纳的会费。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需经指导老师和挂靠单位同意批准后,提前一周向校社联提交活动方案,并报校团委备案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应于 5 日内将活动记录和书面总结报校社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社团举办有外籍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校团委及有关外事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不得开展超出或违背其宗旨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社团办公和活动场地也不允许对校外人员租借。
第三十四条 社团举办各类活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会等活动,须提前 10 日向校团委提出申请。说明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讲座或报告主题、时间、地点,联系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或单位介绍信;
(二)活动的安全、秩序及场地公物、卫生等均由主办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由主办社团负责;
(三)涉及到收费的活动,须经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报校党委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社团出版刊物,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团刊物实行准发审核登记制度;
(二)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展征稿、筹集经费等准备工作,全部原稿经校社联审查后,方可打印、制作;
(三)报刊只限于校内宣传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批准;
(四)经登记批准出版的报刊,每期须送校社联五份存档;
第三十六条 社团开发运行网站、开设新媒体平台,需要经过挂靠单位同意,网上宣传内容要积极向上,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七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请挂靠单位和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会费收取后,集中交校社联保管,各学生社团在缴纳金额范围内凭指导老师同意使用签字到校社联核销。校社联负责定期向各社团公布基金支出情况,接受所有社团会员、社团和校团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须向校社联、校团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社团换届和更换经费管理负责人之前,须在校社联的监督下做好结算交接工作,结算情况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三条 对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社团活动的个人,分别授予“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称号,具体参见《共青团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第四十四条 年度测评细则由校社联制定,经社团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校团委备案后实行。
第四十五条 社团获得市级(含)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自动当选所在年度“标兵社团”。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社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校社联制定,经社团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校团委备案后实行。 第四十七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社联可提出申请,校团委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第四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责令其
第五十一条 社团需变更登记的,应提前 7 日向校社联申请;需变更章程的,应提前 15 日向校社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社团提出申请注销,必须出具由社团负责人签字、经会员大会通过注销的申请书。同意注销的社团,由校社联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报校团委。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社团须在财务清算结束后 7 日内到校社联办理注销登记。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由校社联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五十四条 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团委处理。
(五)社团需公开发行刊物的,须经校团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社团开发运行网站、开设新媒体平台,需要经过挂靠单位同意,网上宣传内容要积极向上,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七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请挂靠单位和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会费收取后,集中交校社联保管,各学生社团在缴纳金额范围内凭指导老师同意使用签字到校社联核销。校社联负责定期向各社团公布基金支出情况,接受所有社团会员、社团和校团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须向校社联、校团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社团换届和更换经费管理负责人之前,须在校社联的监督下做好结算交接工作,结算情况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章 社团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社团实行年度测评制和末位淘汰制。测评的具体工作由校社联负责。社团根据测评成绩分别评定为标兵社团、星级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标兵社团是学院社团的最高荣誉,不设指标;星级社团的比例不超过参评社团总数的 20%。不合格社团将视具体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解散,年度测评倒数一、二位的社团予以强制注销。
第四十三条 对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社团活动的个人,分别授予“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称号,具体参见《共青团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第四十四条 年度测评细则由校社联制定,经社团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校团委备案后实行。
第四十五条 社团获得市级(含)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自动当选所在年度“标兵社团”。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社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校社联制定,经社团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校团委备案后实行。 第四十七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社联可提出申请,校团委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负责人达 2 个月或组织机构严重残缺不全,已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连续 2 个月未开展任何活动;
(四)拒不遵守有关纪律和接受检查指导;
(五)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六)社团主要负责人出现违犯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行为;
(七)其他须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责令其
解散并报校党委备案: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加制止或上报的;
(三)严重违背社团宗旨开展活动并带来恶劣影响的;
(四)成员不足 10 人的;
(五)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章 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九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报校社联备案。 第五十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校社联申请注销并报校团委备案: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解散的;
(五)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社团需变更登记的,应提前 7 日向校社联申请;需变更章程的,应提前 15 日向校社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社团提出申请注销,必须出具由社团负责人签字、经会员大会通过注销的申请书。同意注销的社团,由校社联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报校团委。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社团须在财务清算结束后 7 日内到校社联办理注销登记。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由校社联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五十四条 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团委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授权校团委制定,校社联受校团委委托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