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详细版)
大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毕业生、在校生 以及刚被录取的新生)参军除享受针对所有士兵的统一优惠 政策外,还享受以下特别优惠政策。
一、优先优待
1. 优先征集入伍。大学生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 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
2. 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毕业 生、在校生和新生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增发家庭优待金。高 职高专生增发 50%,其家庭还应享受的其他军属待遇,由户 籍所在地负责落实。
3. 国家补偿(减免)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国家对应征 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由中央财政 提前下拨预算,保证国家资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二、选拔培养
三、复学升学1. 复学(入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退役后 2 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四、就业服务
2. 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毕业 生、在校生和新生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增发家庭优待金。高 职高专生增发 50%,其家庭还应享受的其他军属待遇,由户 籍所在地负责落实。
3. 国家补偿(减免)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国家对应征 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由中央财政 提前下拨预算,保证国家资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二、选拔培养
1. 选取士官: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可以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义务兵,可以直接选取士官;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 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2. 士兵提干: 科以上学历,入伍 1 年半以上,可以列为提干对象; 经一定考核合格后,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3. 报考军校: 在校大学生士兵报考军校,年龄放宽 1 岁。大专毕业生 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 军队院校学习,经过2 年学习后毕业合格的,即可获得本科 学历、成为军官,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4. 保送入学: 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 1 岁,同等 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 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 6 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 安排 2 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后即可成为军官。
2. 士兵提干: 科以上学历,入伍 1 年半以上,可以列为提干对象; 经一定考核合格后,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3. 报考军校: 在校大学生士兵报考军校,年龄放宽 1 岁。大专毕业生 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 军队院校学习,经过2 年学习后毕业合格的,即可获得本科 学历、成为军官,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4. 保送入学: 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 1 岁,同等 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 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 6 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 安排 2 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后即可成为军官。
三、复学升学
2. 考研加分: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分别在退役后 3 年、退役后完成本科学业后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 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免试读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 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士兵退役后,符合研究 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国家每年设立 5000 人以内的硕 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 达,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5.免试升本科。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 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 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3.免试读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 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士兵退役后,符合研究 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国家每年设立 5000 人以内的硕 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 达,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5.免试升本科。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 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 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6.专升本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 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专升本(普 通本科)考试,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比例超过 30%。 7. 复学转专业。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8. 免修军事技能: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 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四、就业服务
1.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 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09〕88号)
2.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 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 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适用:毕业生;依据:国办发〔2013〕78 号)
3. 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 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 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办发〔2013〕 78 号)
3. 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 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 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办发〔2013〕 78 号)
4.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 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办发〔2013〕 78 号)
5. 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 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 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 69 号)
6. 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 书并推荐就业。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发〔2010〕 42 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5. 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 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 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 69 号)
6. 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 书并推荐就业。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发〔2010〕 42 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