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5浏览次数: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 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已办理学籍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 件的校内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 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同意,不得私自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个人 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 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
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 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 组织和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 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 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 的审核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 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 每学年开学后 30 个工作日内,学生工作部(处)助学 管理中心负责固定岗位设置申请的汇总和审核,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布,并通知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时间既要满足学生锻炼的需要,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 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小时。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 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 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
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全校 在籍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努力,奋发向上,
成绩合格;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和不文明现象;身体健康; 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二条  校内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应填写《武 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表》,连同岗位职责交学
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由助学管理中心核定其用工作数量和报酬标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同意后设立岗位。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 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
核同意后,持《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到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应聘。应聘通过后,学生在规定
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与用工部门联系,签署协议,助学管理中心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录用人员要按照岗位 职责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增减情况,于每月 5 日前向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申请增减勤工助学岗 位。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 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月 25 日前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报表》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 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 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 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工作部(处) 助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
本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由助学管理中心推荐适 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 确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
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